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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可特律师:合同相对性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突破

2016-7-11 15:50| 发布者: admin| 查看: 971| 评论: 0

摘要: 合同相对性是传统合同法理论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该内容,合同仅仅对合同当事人双方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当合同债务人违反合同义务时,合同债权人仅可以对合同债务人采取行 ...

合同相对性是传统合同法理论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该内容,合同仅仅对合同当事人双方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当合同债务人违反合同义务时,合同债权人仅可以对合同债务人采取行动,要求债务人承担法律责任。可见,合同相对性强调的是合同作为当事人之间一种自由合意的契约,只在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对此,我们采访了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与基础设施部负责人。道可特律师表示,此内容将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排除在合同效力之外,即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既不享受合同权利,也不承担合同义务。

但是,道可特律师同时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突破相对性的规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实际施工人向他人主张权利时,首先应当以合同相对性为基础,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下,才准许突破合同相对性。其目的是为了在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时便于追究责任及保障实际施工人利益而做的特别解释。

1.工程质量责任追究方面。依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总承包单位经过发包人的同意是可以将承包的工程分包给分包人完成的。其中,发包人与总承包人签订总承包合同,而总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如果依据合同相对性,在工程质量存在缺陷时,分包人对总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而总承包人再对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显然这样繁琐的制度设计不利于对发包人利益的保护。因此,《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的规定突破了合同相对性,赋予发包人直接追究分包人责任的权利。

2.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方面。《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即实际施工人在主张工程款时,应首先向合同当事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这是基于转包、分包合同的相对性而做出的规定。只有在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下落不明、破产、资信状况恶化”导致实际施工人无法通过正常渠道主张工程款的情形下,法律允许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而且在是否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作为当事人方面,该款表述为“可以”,即法院既可以追加也可以不追加。同时,为保护发包人的合法权益,该款也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总之,合同相对性作为合同法的一个基本内容,具有普适性。而合同相对性例外作为合同相对性的补充,必须由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或者由法律明确规定,否则不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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